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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0-20 01:15:42    次浏览
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商家推出“先试后买”的商品销售方式,先试用不满意可以不买,吸引了无数顾客。但是在试用后有时却发生了商家强制购买的情形,“你已经试用过不能退了!”对此,我们或许都有这样的疑问,商品试用后,必须要购买吗?
试用买卖,顾名思义就是允许买方在一段时间内先行试用商品,再行决定是否购买的一种买卖方式。
试用买卖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约定合同成立后,由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买受人试用,并由买受人在试用期限内决定是否购买的买卖合同。实际上是一种附条件的买卖,只有在买受人经过一段期限内使用并承认购买后,合同才生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三十条 买卖合同存在下列约定内容之一的,不属于试用买卖。买受人主张属于试用买卖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九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对标的物使用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出卖人无权请求买受人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八条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可以购买标的物,也可以拒绝购买。试用期限届满,买受人对是否购买标的物未作表示的,视为购买。
试用买卖的买受人在试用期内已经支付部分价款或者对标的物实施出卖、出租、设立担保物权等行为的,视为同意购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一十金年会官方网站首页入口条 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三十七条 试用买卖的当事人可以约定标的物的试用期限。对试用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由出卖人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条 标的物在试用期内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
试用期内的交付,并非履行买卖合同主要义务的交付,买受人也不因此取得所有权,不能享有收益,只能试用,故不应承担风险,否则有违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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