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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08 15:54:31    次浏览
金年会app,贵州,一男子在酒店里休息,忽然两名按摩女敲门,说50元就可以享受足疗服务。万万没想到,按摩女进来后,把男子的内裤给扒了,额外赠送了特色服务。一番云雨过后,按摩女索要698元,男子无奈支付后感觉被坑,表示要到有关部门举报消费欺诈。这天,王磊(化名)在酒店里睡觉,忽然有人敲门,他起床开门,发现外面站着两名穿着暴露的女人。王磊刚睡醒,询问她们要干啥?一人表示:我们是酒店的服务人员,请问您需要足疗服务吗?只需要花50元包您满意。一听说50元,王磊睁大了眼睛,急忙开门让这两人进来了。按摩女使用木桶,让王磊脱掉鞋子,用热水泡脚做足疗。万万没想到,王磊正眯着眼享受足疗服务时,按摩女竟然扯掉他的裤子,随后两名按摩女齐上阵,额外赠送了服务。对于送上门的女人,王磊哪里能控制得住。他一把抓住按摩女的小腰,尽情享受两名女子带来的乐趣。过了几分钟时间,王磊一个体力不支,趴在两名按摩女身上,筋疲力尽大口喘粗气。一番云雨过后,王磊心满意足,从口袋中掏出50元来,付给了按摩女。两名按摩女面面相觑,她们嫌弃给钱太少,毕竟王磊享受的是“双飞”服务。其中一人表示:您应该给698元。
王磊心中疑惑说:明明你们进来时,说好的只花50元,为何现在要涨价呢?按摩女说:难道您不知道,您刚才是怎么折腾我们的,总不能享受完服务不认账吧。可王磊却说:这是你们两人自愿的,我可没有强迫你们。再者说了,你们两人只知道躺下享受,哪里能体会得到,我消耗的体力有多大。你们再跟我要钱,我就告你们猥亵了。按摩女从业以来,从来没有听说过这种说法,心中想的是:他只怕是跟我装傻吧。于是上前解释道:我们给你加的服务,是要收取费用的,你按照价钱结账就行。王磊反驳道:你给我加服务时,也没有提前和我说要收费。既然当时你没有说清楚,那么现在找我要钱,我无论如何都不会花这笔钱的。对此,按摩女只能表示:那我们提供服务时,你早点拒绝呀。总不能享受完了,把裤子一提,怪我们没有说清楚吧。你要是觉得钱多,我们可以降价,给600元就行了。王磊拿出手机录像,可两名按摩女却丝毫不退让,就得让他付钱,不给钱就不走了。无奈之下,王磊只能用手机,给她们扫了600元过去,按摩女这才离开了。之后,王磊把此事发布到网上,引起很多人的议论。大家纷纷质疑两名按摩女,为何会是酒店的服务人员?还能提供特殊服务?酒店得知情况后,作出了回应表示:酒店不提供按摩服务,这两人不是酒店的服务人员,她们是从地下车库,偷跑进来找客人的。酒店为了维护自己的名誉,已经到公安机关报案了。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两女子提供足浴服务,其进门后与王磊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王磊支付50元价款,两女子提供一定时长的足浴服务。但是,在服务过程中,两女子故意提供额外的服务,这个服务是否收取费用,王磊不得而知,也就是说三人并未达成明示的意思表示。不过,王磊并没有对两女子的服务表示拒绝,这属于以默示的方式认可该服务吗?《民法典》第一百四十条规定: 行为人可以明示或者默示作出意思表示。沉默只有在有法律规定、当事人约定或者符合当事人之间的交易习惯时,才可以视为意思表示。可以看出,如果王磊已经多次以该种形式接受服务,那么就可以推定王磊以默示的方式认可该服务,反之则不能推定,从王磊的拍视频的行为看,其大概率是第一次在酒店碰到两名女子,不可能与两名女子有过什么约定。而王磊事后表示拒绝付款,进一步表示其没有和两名女子达成意思表示,该增加的服务项目无效。
2、王磊的是否属于嫖娼行为?《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嫖娼的定义是以金钱换取特殊服务,王磊虽然享受了服务,但是并没有付钱的意思,同时其也没有向两名女子表达交付金钱以及交付金钱的数目,不符合嫖娼的定义,依法不能认定为嫖娼。3、两名女子属于卖淫未遂。《刑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从法律上看,违法和犯罪只是情节轻重的问题,比如盗窃500元属于违法,而盗窃2000元属于犯罪。两名女子的目的是什么,是以身体换取金钱,而其价格是698元,但是其与男子并没有达成合意,这是她们没想到的。对照刑法的犯罪未遂的规定,两名女子属于嫖娼未遂,既然如此,她们的行为就是违法行为,不过可以评价为情节较轻,拘留不超过5日,罚款不超过500元,她们收到的600元属于不当得利,应该返还给王磊对此您怎么看?留言参与讨论。关注@胡究法的如法炮制多学法律少吃亏。